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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規章

正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公告
一、 總則
1.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2.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設備,附加電 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企業內部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傳送等之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3.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4.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作本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營業項目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1.一般業務項目: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2.特殊業務營業項目;頻寬轉售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三、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條件
1.使用費用
(1)依用戶需求提供新台幣報價。
(2)付款方式提供月結、年結或其它。
(3)收費標準依專業所需之人力及資源精算後,報價用戶同意成立。
2.費率價格
本公司致力於提供消費者品質優良、價格合理公正之服務宗旨,在電路費率價格上以當時所公佈生效的價目表為準,並保留隨時視實際情況調整價格。本公司於調整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時,同時告知用戶調價訊息及變更項目;對於既有用戶,調整後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於調整生效前十五日通知戶,如用戶不同意本公司所調訂之價格,本公司將仍保留用戶最初所公佈之價目表為準,用戶可選擇終止合約並辦理退費手續。
3.優惠價格之訂定
視業務推廣需要,採不固定方式、期間方式行之。
4.客戶對象
本公司之用戶對象,包含企業和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5.租用期間或最低租用期限
用戶租用「服務」之期間,自本公司通知得開始使用「服務」及計費之日起壹拾貳個          月;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除依用戶方提出終止外,本合約將自動續約,且除雙方另有      書面協議外,原合約其他相關規範仍適用於延續之合約。

6.用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     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7.用戶使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使系統設備障礙且無法於廿四小時內修復者,其停止通訊期間,本公司得依實際停止通訊日數依比例扣減當月之費用,當月線路不通扣減之總額以不逾當月應繳之月租費為限。
8.用戶使用本業務應繳納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除得註銷其申請或限期催告將停止該用戶服務之使用並得加計遲延利息外,亦得暫停該用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服務。經本公司再限期催繳仍未繳者,則本公司將逕行辦理服務終止事宜。惟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客戶因逾期繳費致被停止通信、服務者,用戶應儘速繳清其全部費用,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通知後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9.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紀錄為準。客戶委託本公司向固網業者申請租用電路之各項代收代付之費用,則依固網業者之收費標準為準。
四、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條件及限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五、服務申請及異動
1.為符合法令規定,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或合約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核對:
(1)自然人應出示國民身份證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之正本,並影印乙份供本公
司留存。
(2)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用戶,應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1.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2.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3.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4.他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之命令不得為申請者。
申請人對前項拒絕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一週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一週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2.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受理者,本公司將儘速使其通信;若因一類電信或其他固網端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導致不能於短期內受理、完成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告知用戶。
3.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不受理其申請。
4.用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或傳真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使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5.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資料或申請事項。
6.用戶申請有關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其中用戶若擬變更原申請書內之資料,應於帳單寄送時,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則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六、服務履行及合約終止
1.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二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用戶,請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2.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執照時,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3.用戶不租用本業務時,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終止租用服務,並應繳清全部欠費始完成終止使用之手續。
4.用戶如有欠費、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虞等情事,本公司得暫時停止其使用,直到用戶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亦得終止其租用契約。
5.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4) 蓄意散播電腦病毒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6) 通信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7) 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者、廣告信函或其他漫無目的之郵件者。
6.本公司於接獲政府機關或權利人團體書面通知,具體說明用戶侵害著作權財產權或經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得知用戶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將先行移除該資訊,暫時停止用戶之使用權利,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用戶得向本公司提出未侵權或未涉案之證明後始得續行使用服務。

七、損害賠償及責任限制
本公司應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服務提供者配合,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盡速修復。如因其他電信事業服務業者之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產品之傳輸品質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使用。但如無正常理由或延滯提供服務,致使用戶遭致損失時,用戶須備妥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求償,如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證明確實造成用戶損害時,本公司將視損害情節程度,退還其餘額款項。用戶如對退還餘額款項有爭議時,將以本公司之帳務系統作為退費標準。

八、使用者之權利及義務
1.用戶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中華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若有違反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用戶因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如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費率收取。
2.本公司應提供障礙申告窗口及服務電話;並告知用戶申訴電話與操作方法。
3.用戶未依付款期限付款時,本公司將不另行通知用戶得逕行終止服務。
4.本公司之用戶如遇斷線、操作不當等障礙情節發生時,可撥打本公司用戶障礙申告專線,本公司客服人員將與工程技術人員聯繫,立即處理障礙問題,同時回報用戶處理情形。
5.本公司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安裝與維護。用戶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用戶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用戶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則由用戶自備與維護,非本公司所營服務責任。
6.用戶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按比例扣減。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其它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或預知之事由(如因固網業者之電信機線、交換網路、局線設備、終端設備等損壞、障礙致發生錯誤、延遲、中斷或不能傳遞)或因客戶端話線、設備損壞等所致者,本公司無須依比例扣減費用。
7.本公司對於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使用者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及非本公司僱員對系統設備之安裝及修繕造成之損失,不負責任。
8.用戶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按該服務型態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9.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費用催繳或停止通信。

九、相關智慧財產權之處理
1.產品上所印製之標章、圖樣設計等,係屬本公司所有,用戶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增列、修改與本產品一切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2.本公司與用戶雙方合約而知悉或持有公司之營業秘密或技術上之資料,於合約終止二年後仍應負保密之責,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洩露或交付予第三人,或從事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如因此而導致本公司發生損害時,用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其他事項
1.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用戶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規章之一部分。
2.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